法官獨立審判,並不只意味著法官坐在法庭上,在特定時期內不受外界的干擾。獨立審判通常包含兩方面內涵,一是外界不對特定案件進行特定干預,二是案件審理應基於普遍的法律原則,而不是法律原則被外在因素所破壞干擾。法官審判受干擾有兩種情形,一種是直接的外界干預,另一種是情境干預。
  法官審判受情境干擾主要包括這麼幾個方面,一是思想干擾。法官在取得應有審判地位過程中,少不了受相應的教育,有些教育是與法律原則相協同的,有些教育則是有違法律公平公正原則的,如果法官不能排除這些思想干擾,相信獨立審判也只是形式上的。目前的形勢是,法官應付各種與法院判案無關的學習任務太多,有些學習可能是必要的,而更多的則是沒必要的。不可避免地,這些學習會幹擾到法官獨立審判。
  二是生活干擾。法官要生活,他的生活圈子對判案也有影響。法官除要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之外,還必須有對社會的真切理解,而生活圈子往往決定了法官對社會的觀察和思考。比如法官熱衷於交往權貴,日常所思所想也都是一些“權貴邏輯”,這樣的邏輯不隻影響到權貴與普通人的紛爭案件,也會影響到普通人之間的案件。
  三是工作干擾。法官工作受行政工作干預太深,即使要求權力不干預司法,也只是在特定場合特定時段不干預,在日常工作中行政干預司法是明顯的。特別是政府制訂社會發展目標,司法同樣要配合行政工作努力實現這個目標。一旦有目標定位,很難保證司法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公正。行政工作目標對司法的干預,最明顯的表現為對經濟案件的審判上,以及當前社會熱點關註的拆遷案件中。
  對法官審判明顯的情境干預,也大多來自行政權力。一是行政權力支配太多的資源,影響廣泛,法官有意無意都會落入行政權力掌管範圍。行政與法官工作有諸多交叉,不受影響是不可能的。二是行政支配一定的社會輿論,法官受輿論影響也是明顯的。三是如果行政部門由於種種原因而造成與社會的對立,法官必須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時,很多法官選擇站在行政一邊,影響公平公正辦案。
  減少法官審判的情境干擾,一是增強法院的獨立性,減少行政目標干預。對法院來說,減少一些行政任務,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去理解社會,站在更公平公正的立場上辦案。二是提高法官素質。法官的素質不只體現在法律知識的完備上,還體現在價值觀上,體現在對社會的真切理解上。三是完善審判制度。需要法院審判更公開透明,讓公開透明來消除內部的情境性。 □鄧線平  (原標題:[批評/回應]減少法官審判的情境干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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