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6月28日下午6時,渭南市臨渭區崇凝鎮花廟村附近發生一起車禍。孫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,明知被撞者在自己車下,渭南一男子不僅不救人,反而數次後倒、前開後逃逸。最終,被撞者死亡,孫某也因故意殺人罪終審獲刑10年。(10月8日《華商報》)
  每當發生這種“撞傷人後再碾死”的慘劇,都會出現兩種聲音,占主流的當然是譴責肇事者的殘忍與冷血,另一種則是重提“撞傷不如撞死”的老調,認為法律和制度的缺陷導致了人性缺失。不能不說,相比於碾死人,這種貌似理性的探討危害更大。碾死人只是個體行為,危害只作用於個別人身上,而一種錯誤的觀點卻能誤導很多人,並且把危害不斷複製。這起事故中的肇事者孫某其實就是這種“歪理邪說”的受害者。
  “撞傷不如撞死”現實中確實不乏認同者。有媒體曾經做過比較:按北京市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來算,撞死人的最高賠償大概是63萬元左右,而撞傷人的話,最高賠償達53萬元左右,但如果受害人受傷而未死亡,且傷勢較重,賠償金額可達天文數字,甚至會因為受害者家屬的無休止糾纏而成為一個無底洞。在不少人看來,撞死人之後一次性賠個幾十萬一了百了,無論從經濟成本還是精神成本上說都要更划算一些。也因此,“撞傷不如撞死”成為一種行業潛規則。
  問題在於,“撞傷不如撞死”真的能夠成立嗎?或者說,我們現在所說的“撞傷不如撞死”還是當初的意思嗎?“撞傷不如撞死”應該分兩種情況來解讀,一種是肇事者沒有主觀故意,在這種情形下,“撞傷”相較於“撞死”,從賠償的角度說有一定的合理性,這是由於法律和制度在設計上不科學所導致的。另一種是肇事者在撞傷人後再碾壓致死,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,這種情形下的“撞傷不如撞死”完全無法成立。前一種情況最多是交通肇事罪,最高刑期是三年,而後一種情況則涉嫌故意殺人罪,最高可判死刑,兩者根本不具可比性。司法實踐中,因撞傷人後碾死人而判極刑的並不鮮見。以此案為例,孫某為其瘋狂的行為付出10年的代價,誰要再說“撞傷不如撞死”真是一個天大的笑話。
  可悲的是,由於“撞傷不如撞死”太過深入人心,在不斷的渲染與強化中已經被嚴重地誤讀,以至於很多人愚蠢地認為無論在什麼情況下,“撞傷”都不如“撞死”,從而製造了太多“撞傷人後再故意碾死”這樣本不該發生的悲劇。這是典型的無知殺人、觀念殺人。
  “撞傷不如撞死”實際上是一道非常血腥的偽命題,它之所以長期被誤讀,原因是多方面的。一是法律執行不到位。因交通事故而撞死與因撞傷人後出於利益考量再故意撞死人,顯然是兩種性質和危害性完全不同的行為,但很多時候由於取證難等方面的原因,執法和司法部門往往傾向於折衷處理,從而重罪輕判。譬如本案,孫某故意殺人毫無異議,卻只因自首而被輕判10年,不知法院出於何種考量。
  二是輿論誤導。人的生命無比珍貴,“撞傷不如撞死”的說法本身是荒誕不經和缺少人性溫度的。然而從傳播學和新聞學的角度說,這種簡潔直白的表達又很容易流行。也正因為這樣的特點,包括一些媒體和網友將這一偽命題不斷放大、傳播,以至於在長期的潛移默化中接受和認同的這一謬論。“撞傷不如撞死”究竟是誰的發明已經無從考證,但至少應該提醒我們,在進行新聞報道和討論公共議題時,當慎之又慎。
  文/吳龍貴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“撞傷不如撞死”是道血腥的偽命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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